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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


发布时间: 2006-4-18 15:51:53 发布人:  浏览次数:

 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,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,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,予以通报批评。

第六章 附则

  第三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、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,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 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《统计工作试行条例》即行废止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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