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
许可项目:统计调查项目审批
执法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9条第3款: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,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,由该部门拟订,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,其中重要的,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”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7条第2款第2项:“部门统计调查,是指……。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,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,其中重要的,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”。
3、《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9条:“除统计部门按照国家、地方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制发统计报表外,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,应先拟定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。其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,由部门领导批准,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;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,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”。
4、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16条:“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,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;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,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,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”。
执法机构: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(科)
执法权限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
执法程序:
1、申请人到统计局申请办理;
2、受理、审核、审定、告知和送达。
执法责任:
1、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2、实施行政许可,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,予以追缴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
许可项目: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布审批
执法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14条第2款:“各地方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,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,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”。
2、《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12条:“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,应经同级统计部门核准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新闻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,应经同级统计部门核准”。
执法机构: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 (科)
执法权限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
执法程序:
1、申请人到统计局申请办理;
2、受理、审核、审定、告知和送达。
执法责任:
1、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2、实施行政许可,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,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,予以追缴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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